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8891号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对原告沈阳科英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16民初188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116民初1889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科英斯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69,000元及违约金93,450元。”补正为“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科英斯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69,000元及违约金93,4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1元,由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1元,由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