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3民初4362号
原告: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市委党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会,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季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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