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冯继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3民初4361号
原告: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市委党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会,河北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继业,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生,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继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鑫鸿电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季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