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9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欧凯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杰品陈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欧凯米亚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州杰品陈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一份,***称其要另案起诉河南欧凯米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提成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