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财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中财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商初字第13号
原告潍坊中财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中财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中财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中财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