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432号
申请人:**坤,女性,1964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3795709Q。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邪台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晏,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90372.33元、折价赔偿款26002.5元,共计116374.83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646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