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5执1683号
**坤(申请执行人);
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的(2021)鲁1425执1683号,**坤与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91903.99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048.5元,执行费12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21日网络划拨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朝阳山路支行的银行存款94246.49元,转执行费1294元,余款92952.49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坤,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