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37号银座佳悦酒店8楼B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8723548P
法定代表人:张德合。
本院在执行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目前双方正在协调中,申请人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