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浩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书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3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东松花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浩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路****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浩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浩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6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