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谛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谛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02民初40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谛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谛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因被告公司系非法集资案涉案资产,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任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