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1857号
原告:**铝,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卧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096832820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铝诉被告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铝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