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铝与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1857号 原告:**铝,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卧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096832820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铝诉被告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铝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