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款2018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债权,此案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83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侯现章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