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29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城阳区。 被告: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锦州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李沧区夏庄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依据民事诉讼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被告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工程所在地为李沧区,本案应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债权基于被告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纠纷由工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所在地为青岛市李沧区,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