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39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锦州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85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134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1执3981号,执行标的为143671元。被执行人另需负担本案执行费2055元(已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6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1年12月6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暂不需要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