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仁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788号
原告:成都仁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丁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11月25日,住河南省义马市朝阳路。
被告: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
负责人:陈欲宁。
被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成都仁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仁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仁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