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1363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06268070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261号港汇广场1-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447299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00元,由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