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港汇广场1-1-5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彬,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四川宁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