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曾贵红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他4号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舒达维。
被执行人:曾贵红,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曾贵红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因兴文县人民法院就案件情况报请本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8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义兵
审判员  刘 岳
审判员  吴 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