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贵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3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舒达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军,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贵红,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贵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兴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528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执他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贵红返还其占有的门市给申请人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承担执行费5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邮政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7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作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和股票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在被执行人占有的房产处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曾贵红及相关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迁出上述房屋。2020年6月11日作出预处罚通知书后,本院限被执行人曾贵红在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预处罚如下:对曾贵红处以罚款50000元,拘留十五天。期限期满后,被执行人曾贵红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川1523司惩9号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曾贵红罚款人民币50000元,但被执行人曾贵红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曾贵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5、因本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523执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易 渡
审判员 晏中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何均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