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8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舒达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强,任奉密,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西路2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1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川15民终11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吴 鑫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