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吾冶德信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吾冶德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3828号
原告:吴杰,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光成,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吾冶德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路五冶生活基地102楼1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兴,成都吾冶德信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元新,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杰与被告彭光成、成都吾冶德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杰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吴杰负担。
审判员  郭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