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孜州鑫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民初112号
原告:甘孜州鑫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14号11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执行董事。
被告:**(曾用名张梁),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第三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郑兴群。
原告甘孜州鑫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力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鑫力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的《支付承诺书》;2.判令被告返还已预付的居间服务费6万元,同时自2020年9月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被告找到原告,称其认识翔亿公司负责人,而该公司目前正在承建康定市市政停车场(库)建筑项目,其可以促成翔亿公司将前述工程分包给原告承接;2020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支付承诺书》(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告以入股该项目的形式获取居间费;2、居间费标准为总工程量造价款的3%;3、促成原告与翔亿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先借支6万元居间费,余下居间费按约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2020年7月24日,原告与翔亿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内部目标管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2020年8月28日,项目管理人员青麦多吉向被告**预付居间费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翔亿公司支付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此后一直未能进场;2020年9月初,原告向相关部门打听方知翔亿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案涉项目的承包施工权,经与被告及翔亿公司交涉询问,被告及翔亿公司均予以承认并表示会及时退款;截止起诉之日,翔亿公司已退回工程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返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支持上述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首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百成街505号1单元30-6;其次,原、被告双方并未在《支付承诺书》中约定履行地点;最后,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的义务系为原告鑫力泰公司与第三人翔亿公司就《支付承诺书》载明的“康定市公共停车场立体车库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原告的义务系向被告**支付居间费,现原告诉请:1.解除双方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的《支付承诺书》;2.判令被告返还已预付的居间服务费6万元,同时自2020年9月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实质系主张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支付承诺书》、退还已付居间费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即本案争议标的既非单纯的给付货币,亦非交付不动产,而系其他,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被告**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百成505号1单元30-6应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重庆市开县(现重庆市开州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赖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丽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