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恒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兰云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郑兴群,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301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孜州恒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4775.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晞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扎西青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生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