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6Q96T,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政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0036595。
被执行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72R5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群,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诚信金5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465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明确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执34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潘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