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8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
510103196510312816。
被执行人郑天康,男,汉族,1981年12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谢加桂,男,汉族,1969年09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成都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牟礼镇永丰
村4组27号1栋。
法定代表人蔡国蓉。
***与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天康、谢加
桂、成都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95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963424.21元及利息等,执行费12034.24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但该房屋已被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冻结产权而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3××××汽车、谢加桂名下车牌号为川A3××××汽车,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天康名下车牌号为川AR××××汽车、成都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Y××××汽车,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953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辉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