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78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远,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群,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骆丽娟,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761号滨海名城二期4、5栋裙楼3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杨春,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