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9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1号。
法定代表人:钟昆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其安,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审被告:段琪,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郑天康,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审被告:谢加桂,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成都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永丰村4组27号1栋。
法定代表人:蔡国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琪、郑天康、谢加桂、成都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欣欣
审判员 董荣昌
审判员 冷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