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01民初557号
原告:甘孜州恒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
法定代表人:兰云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麟,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钟昆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其安,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孜州恒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翔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孜州恒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孜州恒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孜州恒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陶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四郎梅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