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2民初2414号
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佳益焊机五金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新康达五金批发市场B栋2号。
经营者:**,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被告一:王彬州,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二:广安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佳益焊机五金中心诉被告王彬州、广安君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佳益焊机五金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佳益焊机五金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19元,减半收取计225.6元,由原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佳益焊机五金中心负担。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