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2235号
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园林村一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8M07H18。
法定代表人:常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一峰,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B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3873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76元,由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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