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2233号
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为2176元,由原告杭州天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楠
法官助理祁晨娉 书记员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