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5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凝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418号新房大厦6层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603212964。
法定代表人:苏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工艺美术学校,地所地:保定市省印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19400。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凝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工艺美术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河北凝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工艺美术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凝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冠
审判员龚倩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