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990号
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莲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杜庆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玉涛,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印强,济南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