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928号
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杜庆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房健
书 记 员 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