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63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莲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杜庆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材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永升,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姜宏,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原平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原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姜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姜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街支行621700025000699814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9.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