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莲台山路。
被执行人:山西中材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被执行人:侯永升,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姜宏,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原平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原平市。
关于济南万盛冶金水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中材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侯永升、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中材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侯永升、姜宏、***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中材万达锅炉有限公司、侯永升、姜宏、***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