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435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坤鹏,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两埠岸社区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27561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0984X。
法定代表人:张兆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称被告***、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争议已经一次性了结。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保全费2125元,共计5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海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