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832号
原告: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0984X。
法定代表人:张兆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蓥,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科绿地健康小镇(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区街道春阳路88号3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2A5X5T。
法定代表人:张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科绿地健康小镇(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国科绿地健康小镇(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0237099.99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国科绿地健康小镇(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0237099.99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