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区***街道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岛区***街道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北屯社区金山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伍,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金山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薛长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岛区***街道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美丽阳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532942.4元,执行费7993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强显祯
审 判 员 赵 雷
审 判 员 徐 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天文
书 记 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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