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239号
原告:城阳区佳顺开塑料模壳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下马街道下马社区549号。
经营者:赵健,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西大洋村122号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稳,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阳区佳顺开塑料模壳租赁站与被告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阳区佳顺开塑料模壳租赁站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阳区佳顺开塑料模壳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佳顺开塑料模壳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已减半),因原告城阳区佳顺开塑料模壳租赁站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对案件受理费1900元予以退还原告城阳区佳顺开塑料模壳租赁站;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城阳区佳顺开塑料模壳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