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5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号鸿润广场260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蓥,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02元,减半收取679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贾 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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