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5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金山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岛区***街道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北屯社区金山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黄岛区***街道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岛区***街道南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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