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81民初157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生,系灯塔市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望舒,系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356841841。
法定代表人:刘继伟,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钢,系辽宁大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反诉被告)***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反诉原告),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波
人民陪审员  吴 悦
人民陪审员  孟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文强
书记员吴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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