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百绿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6民初187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振兴西路1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美,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百绿康**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经济开发区三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朝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雯,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南百绿康**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绿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百绿康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对**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2月25日,本院收到**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和百绿康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公司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百绿康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百绿康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百绿康**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计841元,由湖南百绿康**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军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侯海军
书 记 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