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首市乾州双喜钢架管租赁部与湖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122号
申请人:吉首市乾州双喜钢架管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市财政局对面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M5KYU8H。
经营者:吴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广州工业园产业中心电商孵化基地三楼A区067-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MA4PB86N50。
法定代表人:张清,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首市乾州双喜钢架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案保全措施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122号案件保全措施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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