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湖南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21执1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南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黄**申请执行湖南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与湖南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021执184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