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21执1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南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黄**申请执行湖南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与湖南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021执184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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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