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保75号
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卓诚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卓诚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陕0423民初32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785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7852.5元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3民初326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