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990号
原告:陕西卓诚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卓诚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诚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陕西卓诚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