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1817号
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理后,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4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6222元,其余16222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丽霞
书记员 谭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