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龙交通运业有限公司

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4执16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武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硚口区,
被执行人武汉鑫博源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村2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捷龙交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中环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刘智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博源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湖北捷龙交通运业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4708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熊向清

二O二O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婧